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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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 ||
实施机关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诺办结时限 | 1 自然日 |
实施机构(科)室 | 行政审批局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办理地点和时间 |
受理地点: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二环北路东段739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窗口:2楼206室)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 029-86138038
- 咨询网址:
- http://snamr.shaanxi.gov.cn/wsly_sub_list.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1255
- 咨询窗口: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楼206室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 12315
- 投诉网址:
- http://snamr.shaanxi.gov.cn/jzxxtj.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1252
- 投诉窗口: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楼208室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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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 |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 |
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 |
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 |
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 |
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4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无 |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2、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 |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相关文件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