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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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007000 | 实施机关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行政审批局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 | 3 自然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自然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提交资料,领取结果。 | ||
审批结果名称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样本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二环北路东段739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窗口:2楼206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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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 |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 |
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 |
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 |
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 |
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4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无 |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2、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 |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相关文件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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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条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注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出具准予注销通知书,收缴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注销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注销登记的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4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