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公布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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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公布 | ||
实施机关 | 省文物局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实施机构(科)室 |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革命文物保护处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办理地点和时间 |
受理地点: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街道 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 029-85360090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 029-85360118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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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请示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原则上按照省文物局通知要求时限以市为单位统一汇总后上报 | 原则上按照省文物局通知要求时限以市为单位统一汇总后上报 | |
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第687号修订)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按照表格填写要求规范填写,附件要齐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