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公布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公布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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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68005000 | 实施机关 | 省文物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革命文物保护处 | 服务对象 | 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快递申请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 | 收件人电话 | 029-88668313 |
收件人地址 | 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 | 邮政编码 | 710061 |
邮寄说明 | 办理人可以选择物流快递邮寄审批文件资料和审批结果,可不用到现场办理。 | ||
到场办理原因 | 递送审批文件资料 | ||
审批结果名称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文件 | ||
审批结果样本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文件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街道 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原则上按照省文物局通知要求时限以市为单位统一汇总后上报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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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请示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原则上按照省文物局通知要求时限以市为单位统一汇总后上报 | 原则上按照省文物局通知要求时限以市为单位统一汇总后上报 | |
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第687号修订)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按照表格填写要求规范填写,附件要齐全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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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