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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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审批 | ||
实施机关 | 省自然资源厅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实施机构(科)室 | 地质勘查管理处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办理地点和时间 |
受理地点: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街道 劳动南路180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窗口:二楼大厅地质勘查管理处) 受理时间: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 18192686085
- 咨询窗口:
- 二楼地质勘查管理处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
- 13909239207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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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申请书 | 1 | 电子材料 | 无 | 必要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 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 真实有效 | 1、提供word电子版和盖章扫描后的pdf文件; 2、申请书首页和文件名称注明新设/延续。 | |
原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 | 2 | 电子材料 | 无 | 必要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 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 真实有效 | 提供pdf文件 | |
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 2 | 电子材料 | 无 | 必要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 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 真实有效 | 提供盖章扫描后的pdf文件 | |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 2 | 电子材料 | 无 | 必要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 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 真实有效 | 提供pdf文件 | |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 2 | 电子材料 | 无 | 必要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 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 真实有效 | 提供pdf文件 | |
技术负责人证明文件 | 2 | 电子材料 | 无 | 必要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 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 真实有效 | 提供pdf文件 | |
从业业绩清单 | 2 | 电子材料 | 无 | 必要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 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 真实有效 | 提供pdf文件 |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2 | 电子材料 | 无 | 必要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 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 真实有效 | 提供pdf文件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2 | 电子材料 | 无 | 非必要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 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 真实有效 | 提供pdf文件 |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2 | 电子材料 | 无 | 必要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 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 真实有效 | 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pdf文件 | |
法定代表人信息 | 2 | 电子材料 | 无 | 必要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 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 真实有效 | 提供pdf文件 | |
获奖证书 | 2 | 电子材料 | 无 | 非必要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 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 真实有效 | 提供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pdf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