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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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5015003 | 实施机关 | 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机构(科)室 | 地质勘查管理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现场领取证件 | ||
审批结果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街道 劳动南路180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窗口:二楼大厅地质勘查管理处)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 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 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 三) 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 凿岩机等设备; (四) 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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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申请书 | 1 | 电子材料 | 必要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 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 真实有效 | 1、提供word电子版和盖章扫描后的pdf文件; 2、申请书首页和文件名称注明新设/延续。 | ||
原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 | 2 | 电子材料 | 必要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 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 真实有效 | 提供pdf文件 | ||
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 2 | 电子材料 | 必要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 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 真实有效 | 提供盖章扫描后的pdf文件 | ||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 2 | 电子材料 | 必要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 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 真实有效 | 提供pdf文件 | ||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 2 | 电子材料 | 必要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 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 真实有效 | 提供pdf文件 | ||
技术负责人证明文件 | 2 | 电子材料 | 必要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 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 真实有效 | 提供pdf文件 | ||
从业业绩清单 | 2 | 电子材料 | 必要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 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 真实有效 | 提供pdf文件 |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2 | 电子材料 | 必要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 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 真实有效 | 提供pdf文件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2 | 电子材料 | 非必要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 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 真实有效 | 提供pdf文件 |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2 | 电子材料 | 必要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 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 真实有效 | 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pdf文件 | ||
法定代表人信息 | 2 | 电子材料 | 必要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 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 真实有效 | 提供pdf文件 | ||
获奖证书 | 2 | 电子材料 | 非必要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 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 真实有效 | 提供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pdf文件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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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在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证书两年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甲级资质。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