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

详细版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
目录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实施机关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诺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实施机构(科)室 行政审批局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二环北路东段739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窗口:2楼206室)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86138038
咨询网址:
http://snamr.shaanxi.gov.cn/wsly_sub_list.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1255
咨询窗口: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楼206室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12315
投诉网址:
http://snamr.shaanxi.gov.cn/jzxxtj.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1252
投诉窗口: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楼208室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非必要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非必要  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
项目合同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非必要  项目合同(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 
验资报告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非必要  .验资报告(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非必要  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企业章程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非必要  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 纸质材料 原件1份  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