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
基本信息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二环北路东段739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窗口:2楼206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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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
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无 | 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 | |
项目合同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无 | 项目合同(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 | |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 |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验资报告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无 | .验资报告(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 |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无 | 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 |
企业章程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无 | 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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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1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37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机关: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5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