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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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2003009000 | 实施机关 | 省科学技术厅 |
实施机构(科)室 | 成果转化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需要现场核验材料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丈八五路10号陕西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办理窗口:D512)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5: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为7-8月份)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除了7-8月)
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内设机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三)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四)有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 (五)有符合条件的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六)有从事技术转移的专职人员,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七)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八)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开放的服务模式,有明确的服务对象群体和不少于3个成功的技术转移服务案例。 (九)满足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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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申报书 | 1 | 纸质材料 | 原件5份 | 必要 | 材料装订:按照申报书、附件顺序,用A4纸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五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注:还应满足当年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条件。 | https://kjt.shaanxi.gov.cn/view/iList.jsp?cat_id=616 | 申报程序及要求 高校和中央驻陕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可直接作为推荐单位。其它单位均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设区市科技局、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作为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在申报书“推荐单位初审意见”栏中加盖单位印章即视为同意推荐。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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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一条 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下列服务。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支持创办多种类型、多种所有制的科技资源统筹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经国家和本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第四条 国家及地方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行业科技行政部门,由其择优推荐给国务院科技行政部门。第十六条 地方和行业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及本行业的科技发展计划,为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支持。第十八条 地方和行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细则。 《陕西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省科技厅及各设区市科技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局负责对省内及所在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