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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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4101000 | 实施机关 | 省林业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自然保护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非法人组织 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9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陕西省政务大厅 | 收件人电话 | 029-89312345 |
收件人地址 | 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大厅 | 邮政编码 | 710061 |
邮寄说明 | 暂无邮寄说明 | ||
审批结果名称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街道 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综合窗口2-综合窗口17)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2.符合申请人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并如实、完整提供相关申请材料;3.拟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具有合法的来源,并具备有效证明文件,且符合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有关规定和履行国际公约、协定、协议要求。3、具备与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固定饲养设备设施或相应的规划和场馆设计,具有专职技术人员且掌握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相关的驯养繁殖技术,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4.具有相应的安全防逃逸设备设施和管理技术、应急预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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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书写规范,签名印章等要素齐全 | 申请人自行网上下载 | 申请人签字盖章,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须同时签字盖章。 |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填写规范准确,签字盖章齐全 | 申请人自行网上下载 | 申请人签字盖章,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须同时签字盖章 | |
证明申请人委托人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字迹清晰、内容完整 | 申请人自备 | 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①法人代表身份证和②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人委托他人理的,提供双方①法人代表身份证和②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证明及③双方委托合同(协议),应明确委托范围和责任。并加盖单位公章, | |
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签字盖章齐全。 | 申请人自备 |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文件、人工繁育许可证、特许猎捕证、进出口证明书等 | |
可行性报告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字迹清晰,内容完整 | 申请人自备 | 1、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该场地所在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种源来源、饲料来源、人工繁育技术、繁育技术、日常防疫技术、资金来源、场地建设、投资情况和效益分析等内容(含平面示意图及场地设施实时照片)。2、附发改部门出具的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或备案表;3、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评登记表、环评报告表或环评报告书。 | |
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证明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签字盖章齐全 | 申请人自备 | 1、租用他人合法土地的,需提供租赁合同以及土地使用证。 2、占用农用设施用地的,需提供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农用设施用地证明材料 3、占用林地的,需提供征占用林地许可手续和林权证复印件 4、涉秦岭地区须符合秦岭地区产业准入清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字迹清晰,内容完整 | 申请人自备 | 从事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的人员,应提供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证明其技术能力的职称、资格等证明,包括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上岗证书等;同时提供说明与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劳动关系的材料,包括雇佣合同、劳动协协等。 | |
市、县林业部门关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的审核意见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原件 | 市县林业部门出具 | 由市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出具 | |
项目建设备案文件 | 2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字迹清晰,内容完整 | 由发改和环保部门出具 | 无 | |
承诺书 | 1 | 纸质、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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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学科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