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对共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处罚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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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 对共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处罚 | 日常用语 | 对共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在处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基本编码 | 610213068000 | 实施机关 | 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机构(科)室 | 房产科 |
办件类型 | 是否网办 |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共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房屋,不得出租 |
联办机构适用情形 | 无 | 是否有简易程序 | 否 |
是否需要面向社会公示 | 否 | 简易程序 | 无 |
公示范围 | 无 | 执行过程中是否需材料 | 否 |
是否需要申请处理处罚 | 否 | 是否有结果样本 | 是 |
办理形式 | |||
处罚标准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处罚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处罚决定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无
申请条件
无
申报材料
特殊环节
无
执行过程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工作。市(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所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二)共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有关租赁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房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过程材料
常见问题
无
简版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