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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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020000 | 实施机关 | 西咸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西咸新区社会事业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有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1、材料审核; | ||
审批结果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咸阳市 渭城区 兰池二路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 泾河大道中段产业孵化中心1号楼泾河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咸阳市 渭城区 西咸新区空港新城迎宾大道东段空港国际商务中心D区2楼空港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咸阳市 秦都区 尚业路天兴大厦西南侧约190米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西安市 长安区 沣东大道沣东城市广场沣东新城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2.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3.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4.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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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信息真实,签字加盖公章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2份 | 必要 | 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签需字加盖公章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加盖公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加盖公章 |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加盖公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加盖公章 | |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标注清晰 | |
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卫生设施标注清晰 | |
公共场所平面图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标注清晰 | |
卫生检测报告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容缺后补 | 加盖公章 | 中介机构 | 加盖公章 | |
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花名册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容缺后补 | 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注明岗位类别;经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后对外营业前提供。 | |
健康合格证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容缺后补 | 加盖公章 | 中介机构 | 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经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后对外营业前提供。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容缺后补 | 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单位公章;经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后2个月内提交。 | |
集中空调检测报告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容缺后补 | 加盖公章 | 中介机构 |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提供;经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后2个月内提交。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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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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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0 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0 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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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材料完整性核查 | 出具审查意见 | 0 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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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签发。2.《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十七、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宾馆、旅店、招待所;”。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第八条修改为:“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卫生备案管理的公共场所外,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前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之日起30天内向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办理卫生备案。”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未办理卫生备案的。”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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