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从事娱乐经营活动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经营活动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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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2013000 | 实施机关 | 渭南市临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审批三股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无 | 收件人电话 | 无 |
收件人地址 | 无 | 邮政编码 | 无 |
邮寄说明 | 无 | ||
到场办理原因 | 递交材料 | ||
审批结果名称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娱乐经营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街道 东风街83号渭南市临渭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临渭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60号窗口)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每年7-8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每年1-6月,9-12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地点要求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设立场所: (1)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2)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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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投资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书面声明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游戏游艺设备内设游戏内容资料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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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1工作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 否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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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3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2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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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娱乐文化经营许可证 | 1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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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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