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茶叶及相关制品告知承诺)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茶叶及相关制品告知承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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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023000 | 实施机关 | 市市场监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行政审批处(登记注册局)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王老师、曹老师 | 收件人电话 | 029-86785298 |
收件人地址 | 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 未央区凤城八路189号(张家堡转盘东北角) | 邮政编码 | 710000 |
邮寄说明 | 正常邮寄 |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凤城八路189号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办理窗口:市场准入区-A01窗口,市场准入区-A02窗口,市场准入区-A03窗口,市场准入区-A04窗口,市场准入区-A05窗口,市场准入区-A06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生产地址在西安市行政区划内,属市级许可产品的生产企业。 (一 )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 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 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 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 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 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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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1.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4.核对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包括对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且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5.核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表格,编写的申报材料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6.核对每份申报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7.核对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清晰。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1.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4.核对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包括对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且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5.核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表格,编写的申报材料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6.核对每份申报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7.核对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清晰。) | |
工艺设备布局图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1.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4.核对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包括对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且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5.核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表格,编写的申报材料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6.核对每份申报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7.核对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清晰。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1.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4.核对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包括对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且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5.核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表格,编写的申报材料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6.核对每份申报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7.核对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清晰。) | |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1.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4.核对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包括对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且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5.核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表格,编写的申报材料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6.核对每份申报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7.核对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清晰。 | 申请人自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9月20日主席令第9号发布,2015年4月24日第2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附件2第19项: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食药监行政主管部门。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生产许可项目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5〕60号):将省局承担的部分食品生产许可项目下放市局,下放许可项目的许可、换证、变更、延续等由市局组织实施。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生产许可项目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5〕79号):将酒类(白酒)食品生产许可项目下放至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级部分生产许可包含: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除外),饮料(含固体),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1.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4.核对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包括对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且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5.核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表格,编写的申报材料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6.核对每份申报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7.核对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清晰。) | |
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1.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4.核对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包括对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且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5.核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表格,编写的申报材料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6.核对每份申报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7.核对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清晰。 | 官网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9月20日主席令第9号发布,2015年4月24日第2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附件2第19项: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食药监行政主管部门。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生产许可项目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5〕60号):将省局承担的部分食品生产许可项目下放市局,下放许可项目的许可、换证、变更、延续等由市局组织实施。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生产许可项目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5〕79号):将酒类(白酒)食品生产许可项目下放至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级部分生产许可包含: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除外),饮料(含固体),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1.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4.核对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包括对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且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5.核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表格,编写的申报材料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6.核对每份申报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7.核对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清晰。) | |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1.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4.核对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包括对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且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5.核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表格,编写的申报材料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6.核对每份申报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7.核对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清晰。 | 官网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9月20日主席令第9号发布,2015年4月24日第2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附件2第19项: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食药监行政主管部门。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生产许可项目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5〕60号):将省局承担的部分食品生产许可项目下放市局,下放许可项目的许可、换证、变更、延续等由市局组织实施。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生产许可项目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5〕79号):将酒类(白酒)食品生产许可项目下放至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级部分生产许可包含: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除外),饮料(含固体),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1.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4.核对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包括对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且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5.核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表格,编写的申报材料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6.核对每份申报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7.核对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清晰。) | |
法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1.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4.核对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包括对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且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5.核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表格,编写的申报材料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6.核对每份申报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7.核对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清晰。 | 官网下载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1.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4.核对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包括对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且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5.核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表格,编写的申报材料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6.核对每份申报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7.核对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清晰。)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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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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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0 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5 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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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9月20日主席令第9号发布,2015年4月24日第2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附件2第19项: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食药监行政主管部门。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生产许可项目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5〕60号):将省局承担的部分食品生产许可项目下放市局,下放许可项目的许可、换证、变更、延续等由市局组织实施。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生产许可项目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5〕79号):将酒类(白酒)食品生产许可项目下放至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级部分生产许可包含: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除外),饮料(含固体),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 | 通过或不与通过 | 0 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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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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