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办)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办)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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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011000 | 实施机关 | 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有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街道 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办理窗口:二楼73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一)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含车用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客运索道应该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二)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工业管道、气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或托管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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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2份 | 必要 | \ | 申请人自备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1 登记类别: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启用、停用后启用、改造、使用单位更名、使用地址变更、过户、移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等。 2 设备基本情况 2.1 设备种类、类别、品种: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没有品种的划“-”。 2.2 产品名称:按照产品铭牌或者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内容填写,也称设备名称。 2.4 型号(规格):按照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或者相应的设计文件填写,有型号的填写型号,没有型号有规格的填写规格,与产品铭牌表述应当一致。没有型号、规格的,划“-”。 2.5 产品编号:填写制造单位为产品编制的制造编号、出厂编号等,其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和产品铭牌表述应当一致。 2.6 注册代码: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填写。 2.7 设计使用年限:按照产品数据表提供的数据填写。技术资料中未提供的,划“-”。 2.8 制造单位名称、日期:填写产品的制造单位名称及制造日期,其与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表述应当一致。 2.9施工单位名称、日期:填写登记时最近一次从事安装或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的名称及施工日期。 2.10设备数量:压力管道填写本次登记时的压力管道长度(单位为“米”)。气瓶填写本次登记时的数量(单位为“只”)。 3 设备使用情况 3.1 使用单位名称: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全称),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姓名。使用单位名称应当与含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文件一致,个人姓名应与身份证件一致。 3.2 使用单位地址:填写使用单位的注册地址,应包含所在的陕西省西安市、区(县)、街道(镇、乡)、小区(村)、门牌号等,并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表述一致。 3.3 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使用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个人身份证号。 3.4 邮政编码:填写使用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3.5 设备使用地点: 设备使用地点在使用单位内的,在最后一栏填写设备安装在单位内的固定地点,如某某车间、某某场地等。 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在最后一栏填写“移动”或者“流动”。 ★设备使用地点不在使用单位内的,应当按照3.2填写设备使用地的详细地址,并填写设备安装在单位内的固定地点,如某某车间、某某场地等。 3.6 投用日期:填写办理登记的设备正式投入使用的开始日期(包括年、月、日)。 3.7 单位内编号:填写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管理自行编制的内部设备编号。 3.8 安全管理员、手机:填写使用单位负责该台特种设备的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员姓名及其联系电话。如果聘用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则填写该人员的姓名。 3.9 单位联系电话:填写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主管特种设备机构的固定电话。 3.10 产权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填写产权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填写方式和使用单位类同。如果和使用单位为同一单位,则产权单位一栏中填写“同使用单位”,其他相应栏中划“-”。 4 设备检验情况 办理使用登记时的设备检验情况(制造监检除外),包括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使用前首次检验、定期检验等。 4.1 检验机构名称:填写从事检验的检验机构名称。 4.2 检验类别:根据检验情况,填写使用登记时最后完成的检验类别,如安装监督检验、改造监督检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首次检验、定期检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基于风险检验、事故检验等。 4.3 检验报告编号:填写检验机构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编号或者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编号,没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的只填写监检证书编号。 4.4 检验日期:填写进行检验的日期,一般是检验完成的日期,即报告出具日期(年、月、日)。 4.5 检验结论:按照有关检验规则的要求填写,如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合格、复检合格、不合格等。 4.6 下次检验日期:首次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在首次登记时很据本规则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填写,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对已经实施检验的,使用单位按照检验报告确定的下次检验日期填写;由于结构原因,设计文件规定无法实施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填写“设计规定不实施定期检验”。 5 使用单位申明和填表人员、使用单位公章 本表所示的申明,作为使用单位的承诺,使用单位的填表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一般是指安全管理员)需要签字。并且注明签字日期,填表后盖使用单位公章,并且附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是自然人的,应当签字。 6 登记情况:由登记机关填写。在说明的空白处填写对使用登记的审查情况,包括同意或不予受理、不予登记等意见。如果不予受理,应当注明原因和处理情况。 |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真实、有效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以单位名义办理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个人办理提供身份证 | |
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 | 申请人自备 | 须附产品数据表,如厂家未随机附带,需自行填写提交。 |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真实、有效 | 中介机构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得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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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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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5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5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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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 / | 0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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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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