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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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2013044000 | 实施机关 |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机构(科)室 | 临渭区管理部、高新区管理部、蒲城县管理部、合阳县管理部、澄城县管理部、华州区管理部、华阴市管理部、潼关县管理部、大荔县管理部、白水县管理部、富平县管理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双王街道 车雷街69渭南市民综合服务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窗口:19—22号窗口)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细则(渭房金发〔2020〕22号) 第二章 第七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所需资料: (1)购买期房:需提供已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票据。 (2)购买现房:需提供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及票据。 (3)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或购买协议;税务发票;过户后房屋产权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单位盖章的分房房价表或内部购建房协议;购房票据。 (5)集资建房:需提供集资建房批文;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花名册或购房合同;购房票据。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在城镇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政府规划、房管部门建造、翻建住房批准文件;施工合同;支付费用票据。 在农村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票据。 (7)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居民个人修建房屋规划许可证”;购买材料票据。 (二)提取额度: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自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年内,可一次性(仅限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 第八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所需资料: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制式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 (2)租赁商品房:需提供缴存地房管部门开具的无房产证明。 (二)提取额度: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租住商品房的,结合渭南行政区域房租的实际,每户年提取总额不超过8000元。 第九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所需资料: (1)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冲还贷”签约。 (2)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借款合同(首次提取审核原件,留影像资料;再次提取无须借款合同);近期3个月的还款明细。 (3)提前归还住房贷款:需提供借款合同;还款票据。 (二)提取额度: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在公积金贷款系统中办理冲还贷签约,对能正常还款的每年年末一次性冲还当年的还款额至借款人还款账户,直至贷款结清;对一年内连续3次或累计4次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的,当年不得提取,也不予冲还。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归还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住房贷款年还款额;提前归还住房贷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额,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且单位已不再缴存、补缴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所需资料:提供劳动人事部门批文或离退休证(非必备要件)。 (二)提取额度: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一)所需资料:需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二)提取额度: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对在同一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提取销户手续的,一年内不再办理新的开户手续。 第十二条 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所需资料:需提供护照;出境定居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二)提取额度: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所需资料:需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遗嘱或者继承人继承权属证明(配偶提取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等婚姻证明,子女提取提供户口本、独生子女证等亲属关系证明其中之一);受遗赠人提取提供受遗赠权属证明及公证书;受益人身份证明。 (二)提取额度: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职工工作调动的,按不同类型予以转移或销户。 (一)所需资料:需提供劳动人事或主管部门开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函、批文。 (二)提取额度:行政区域内调动的,办理转移业务;行政区域外调动的,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没有连接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封存满半年后办理销户业务,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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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合法的购房合同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银行卡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支付房款票据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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