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辐射安全许可证
基本信息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西安市 灞桥区 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1号浐灞商务中心二期-办公楼(办理窗口:515)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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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申请文件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申请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公文格式,套版头、有发文编号等,申请事项应表述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公文格式,套版头、有发文编号等,申请事项应表述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 | |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单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原件与系统中填报内容一致,加盖公章。 | 官网下载 | 该材料需登录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及要求填写完整并提交后,在“查看”中点击“打印”自动生成,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附件上传到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 |
单位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单位印发的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文件中需明确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及专(兼)职管理人员职责。 | |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防护措施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对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的制度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辐射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要结合自身实际、切实管用、便于执行。 | |
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持证上岗情况说明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应说明辐射工作人员数量及考核合格情况,并注明上岗证号或成绩报告单的编号及有效期。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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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射性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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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其他方式 | 2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其他方式 | 5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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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 第十四条?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四)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 (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八)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九)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四)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六)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 同意或不同意 | 3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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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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