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审批(省外户口迁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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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户口迁移审批(省外户口迁出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09040000 实施机关 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
实施机构(科)室 户籍室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领取办理结果
审批结果名称 户口迁移证
审批结果样本 户口迁移证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街道 东大街8号碑林区市民中心(办理窗口:2号,B05,B04)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东大街8号碑林区市民中心一楼(办理窗口:户政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建国五巷甲字59号碑林公安分局和平路派出所(办理窗口:各派出所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东关南街大新巷16号东关南街派出所(办理窗口:派出所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庙子巷8号西安市长乐坊派出所(办理窗口:派出所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兴庆路交叉路口往东约110米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兴庆路派出所(办理窗口:派出所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文艺北路56号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文艺路派出所(办理窗口:派出所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西木头市77号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南大街派出所(办理窗口:派出所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马坊门8号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南院门派出所(办理窗口:派出所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红缨路146号西安市红缨路派出所(办理窗口:派出所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安居巷12号西安市柏树林派出所(办理窗口:派出所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草场坡3号西安市长安路派出所(办理窗口:派出所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韩森路西段11号紫落澜庭小区2号楼一楼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金花路派出所(办理窗口:派出所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大学南路70号老八米线(大学南路店)附近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太白路派出所(办理窗口:派出所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建东街东延伸段乐居场A4区西侧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太乙路派出所(办理窗口:派出所户籍室)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文艺南路28号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建设路派出所(办理窗口:派出所户籍室)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户口迁移证 原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必要 核对申请人提供的《准予迁入证明》、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是否齐全。 由政府部门核发
居民身份证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核对申请人提供的《准予迁入证明》、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是否齐全。 由政府部门核发
户口簿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核对申请人提供的《准予迁入证明》、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是否齐全。 由政府部门核发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其他方式 0 工作日 0 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书面审查 核对申请人提供的《准予迁入证明》、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是否齐全。 通过 0 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不公开 涉及个人隐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1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89625568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86752110
投诉窗口:
导办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