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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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32038000 实施机关 省广播电视局
实施机构(科)室 传媒机构管理和对外合作交流处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省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证照批文可递送
收件人姓名 收件人电话
收件人地址 邮政编码
邮寄说明
到场办理原因 第一次现场核验材料 第二次领取办理结果
审批结果名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街道 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大厅(办理窗口:综合窗口1-14号、18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关于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的报告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1、机构章程要有工商登记水印的复印件,或到工商部门调取公司章程档案(样本1-1、1-2二选一即可,样本只上传了首尾页,提交申请资料时应供所有内容,不可缺页)。 2、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的股东构成、出资情况,并加盖原公司公章,逐层上溯,直至最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见样本2的铜川市某公司有4个股东中,2个自然人股东和2个企业法人股东,企业法人样本中一个为国有企业,一个为民营企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纸质 原件2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所填表格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填写完整。
主要人员材料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材料齐全 申请人自备 1、法定代表人1人:提供个人简历; 2、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1)身份证复印件;(2)从事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个人简历(个人情况、工作经历、主要业绩三方面),管理人员要求必须有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的从业经历,(广播电视相关专业含新闻采编与制作、摄影摄像、编导、电视节目制作、音像技术、影视灯光、影视表演、电影学、播音主持、人物形象设计、广播电视技术、电子声像技术、通信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卫星数字技术、传媒策划、 汉语言文学(中文)、影视制作编辑、影视动画、美术、音乐、影视多媒体技术、IT类专业等)。 (3)业绩证明材料:(1)有影视类职称者,递交职称证书复印件。(2)无职称证书者,递交影视类相关专业大专毕业毕业证书或培训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证明拍摄业绩的材料截图、合同等。
办公场地证明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办公场地证明 ,根据各自情况 ,选择其中一种如实提交: 1、 自有房产,有房产证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 2、 自有房产,无房产证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只提供有户口姓名、房产信息及有签字公章的页面); 3、 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 入驻政府产业园等园区的提交证明文件。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由政府部门核发 需加盖单位公章。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其他方式 3工作日 3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书面审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核发许可证。 5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2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87966010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87966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