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查询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查询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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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2013087000 | 实施机关 | 住建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定边县住房保障中心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街道 西环路工商小区北侧约140米定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窗口:住房保障中心)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含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家庭。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定边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取得非农业常住户口1年以上(含1年)。原为本县城镇非农常住户口的,分户后需满1年,申请人从本县行政区域外迁入获得本县城镇非农业户口或原为本县农业户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后需满3年。 2.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申请人年龄超过65周岁的,需在其直系亲属中确定一名(或一名以上)赡养人,并经公证处公证后方可申请。 3.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线。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在本县城区无私有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保障。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超过6万元车辆。 6.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工商注册资金(法人、股东、监事)额度不得超过6万元。 7.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新就业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在方案印发之日起前7年内(含7年),在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和中省市驻定单位实际工作,并参加本县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中的至少一项。 2.收入标准:不得高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无私有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保障。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超过10万元车辆。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工商注册资金(法人、股东、监事)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和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前与同一用工单位连续签订满1年的劳动(聘用)合同,由同一用工单位在方案印发之日起前连续缴纳满1年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中的至少一项。属自主创业的需在本县城区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在方案印发之日起前连续经营满1年(以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时间为准)。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我县城区无私有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保障。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超过10万元车辆。 6.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工商注册资金(法人、股东、监事)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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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户口本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结婚证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令)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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