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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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31024000 实施机关 渭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机构(科)室 市场服务股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自然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县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证照批文可递送
收件人姓名 收件人电话
收件人地址 邮政编码
邮寄说明
审批结果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食品经营许可证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桥南街道 滨河南路1号渭滨区互联网产业园(滨河南路)(办理窗口:渭滨区行政审批大批17/18/19号窗口)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3: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陕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对象、范围: (一)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获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从事食品经营主体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经营主体业态根据申请经营项目并结合经营场所主营业务等进行确定。 (四)经营主体类型可以是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批发商、集中交易市场食品贸易商、连锁加盟店、网络交易商等。经营主体类型需以备注形式标注在主体业态后。 (五)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六)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七)从事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其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且不得制售食品和销售散装熟食食品。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或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集中用餐单位使用食品经营管理企业承包经营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管理企业主体资质、承包合同或协议等相关信息。 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或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集中用餐单位使用食品经营管理企业承包经营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管理企业主体资质、承包合同或协议等相关信息。 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或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集中用餐单位使用食品经营管理企业承包经营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管理企业主体资质、承包合同或协议等相关信息。 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或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或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或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集中用餐单位使用食品经营管理企业承包经营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管理企业主体资质、承包合同或协议等相关信息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或电子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实地核查 6工作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陕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出具受理单 0工作日 1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 需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陕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 通过、不通过 7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917-3276529
咨询窗口:
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南路(渭滨区行政审批大厅)17/18/19号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917-3391565
投诉窗口:
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南路(渭滨区行政审批大厅)2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