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辐射安全许可证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新办辐射安全许可证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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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6015000 | 实施机关 | 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沣东)工作部 |
实施机构(科)室 | 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沣东)工作部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报送纸质申请资料 | ||
审批结果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 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申请的批复文件 | ||
审批结果样本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样本 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申请的批复文件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 沣东城市广场3号楼201室(办理窗口:3201)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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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申请文件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按照《陕西省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办理指南(修订)》(陕环办函〔2023〕4号)附件模板准备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的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公文格式,套版头、有发文编号等,申请事项应表述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 | |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该表需登录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e.gov.cn/),按照系统提示及要求填写完整,提交后在“查看”中点击“打印”自动生成。申请表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仅提供与申请内容相关表格页,空白表页无需提交)。 | |
项目环评批复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单位公章 | |
单位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单位印发的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文件中需明确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及专(兼)职管理人员职责。 | |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防护措施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辐射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包括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制定,各辐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要切实管用,便于执行。 | |
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持证上岗情况说明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应说明辐射工作人员数量及考核合格情况,并注明上岗证号或成绩报告单的编号及有效期。复印件清晰,可一页多人证书复印,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窗口审核完交申请单位带回。 | |
市场主体环境信用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单位公章 | |
全套材料扫描件(PDF格式)电子版光盘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资料完整齐全 | 申请人自备 | 电子版资料应与所提交的纸质材料一致,并按照申请材料清单顺序扫描成PDF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50MB),刻录光盘或拷入U盘。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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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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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其他方式 | 0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其他方式 | 0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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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无 | 无 | 6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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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