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卫星地球站的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设置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卫星地球站的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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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7045001 | 实施机关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实施机构(科)室 | 陕西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宁帅彬 | 收件人电话 | 029-88668313 |
收件人地址 |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 邮政编码 | 710068 |
邮寄说明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街道 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大厅(办理窗口:1号和18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设置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卫星地球站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应当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频率; 2.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境内关口卫星地球站进行通信; 3.通过国家批准的在境内经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办理入网手续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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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或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红头文件加盖公章 |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当场核验后返还申请人,复印件留存。 | |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卫星地球站设置使用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入网证明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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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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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5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5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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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设置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卫星地球站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应当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频率; 2.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境内关口卫星地球站进行通信; 3.通过国家批准的在境内经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办理入网手续。 | 出具审查意见。 | 20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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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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