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刻制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印章刻制备案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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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2006054000 | 实施机关 | 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治安管理大队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现场领取结果 | ||
审批结果名称 | |||
审批结果样本 | 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瞪羚路与丈八六路交叉口西南角金盾大厦(办理窗口:公安警务业务综合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瞪羚路与丈八六路交叉口西南角金盾大厦(办理窗口:治安管理大队服务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天上午09:00至下午17:00(周末、法定节假日不休息)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材料齐备
申报材料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第五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公章刻制经营者应当核验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采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应当在刻制公章后1日内,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等基本信息及印模、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 1.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 2.私自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印、火印、徽章、证明、号牌或仿制者。 3.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徽章或仿制者。 4.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 四、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款所规定之各项物品者,除没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 五、对人民公安机关之执行检查职务人员,应予协助进行。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