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饮延续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小餐饮延续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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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0123065000 | 实施机关 | 行政审批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榆林市绥德县永乐大道政务大厅A区3号窗口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1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需打证 | ||
审批结果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 永乐大道与西山大街交叉路口往东北约200米(财政局家属楼西南侧)永乐大道政务大厅(办理窗口:A区3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加工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三)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 (四)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五)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排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六)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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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按照受理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场所平面图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真实有效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
管理制度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真实有效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
许可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真实有效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
身份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真实有效 | 申请人自备 | 真实有效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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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1工作日 |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受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否 | 是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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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1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1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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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 (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加工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三)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 (四)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五)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六)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 出具审查意见。 | 1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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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9月20日主席令第9号发布,2015年4月24日第21号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7月30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六号公布)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实施许可、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或者登记卡。第二十七条:从事小餐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