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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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0111046000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资源规划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建筑规划科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审批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街道 文化南路与泰安路交叉口东北100米榆林市民大厦(办理窗口:F23)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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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批准书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申请人自备 | 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1份:总平面图、效果图、单体图,折叠成A3装订成册。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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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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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1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5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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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的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6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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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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