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出入道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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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出入道项目)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7020000 实施机关 西安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实施机构(科)室 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审批结果名称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明光路166号凯瑞大厦f座1-3层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集中审批区88-95号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 明光路166号凯瑞大厦F座1-3层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88-95)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市级管理范围内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事项;2、符合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要求; 3、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挖掘占用申请表 原件 纸质 原件2份  必要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填写完整、清晰,申请单位按要求加盖公章 官网下载 加盖公章
用地定点图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用地定点图原件与申请项目一致,用地定点图需盖有用地定点章(方章)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章,复印件按要求加盖公章,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复印件1:1复印; 私人用户提供的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复印件与原件1:1复印 由政府部门核发 盖有用地定点章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章(私人用户可提供房地产权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征地测量成果表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征地测量成果表原件与申请项目一致,复印件按要求加盖公章,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复印件1:1复印; 私人用户提供的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复印件与原件1:1复印 中介机构 核原件,收复印件,私人用户可提供房地产权证明
规划部门批准的含拟申请出入口的平面图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规划部门批准的含拟申请出入口的平面图原件需加盖资规部门《建设工程审核章》,复印件需按要求加盖公章,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复印件须1:1复印 由政府部门核发 核原件,收复印件
施工合同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公章一致,并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人自备 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核对需经施工单位批准并加盖公章 申请人自备 含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平面图,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
按规定审查合格的出入道工程设计文件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按规定审查合格的出入道工程设计文件原件需加盖设计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公章 中介机构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设计院设计业务章,市管道路需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审图并签字盖章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实地核查 工作日 行政许可法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出具受理单 1工作日 1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法定程序、文件是否符合规范等进行审查. 提出准予核准或不予核准意见 1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不公开 内部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89298640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89298694
投诉窗口:
88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