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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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2012000 | 实施机关 | 汉中市文旅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广电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市,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许建东 | 收件人电话 | 13891638081 |
收件人地址 | 汉中市汉台区南团结街298号汉中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4号窗口 | 邮政编码 | 723000 |
邮寄说明 | 无 | ||
到场办理原因 | 必须到场进行核验和确认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汉中市汉台区南团结街298号汉中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办理窗口:4号窗口文旅局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乡镇、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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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广播电视站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企业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正反面复印在一页A4纸上 |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如证书有多页的,需将主要页均复印。 | |
运营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应该提供全面翔实的各项运行管理制度,并加盖公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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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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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电子回执单 | 0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手机短信通知 | 0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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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和法定程序 | 审核通过 | 0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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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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