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律师、法援律师、公职律师转专职律师初审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兼职律师、法援律师、公职律师转专职律师初审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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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1008033000 | 实施机关 | 市司法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公共法律服务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凤城八路189号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办理窗口:法律服务区-B05窗口,综合服务区-B07窗口,法律服务区-B08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3、《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申领管理办法》(2003年3月6日陕司通[2003]5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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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律所公章同时注明“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 | |
退休证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2份;加盖律所公章同时注明“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 | |
离职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2份;加盖律所公章同时注明“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 | |
学历证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2份;加盖律所公章同时注明“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 | |
法律职业资格证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2份;加盖律所公章同时注明“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 | |
人事档案存档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复印件2份;加盖律所公章同时注明“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2.省律协面试表。 | |
聘用合同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聘用协议甲方需律所加盖公章并由律所负责人手签字或加盖私章。 | |
执业证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需有年检章且在有效期内。 | |
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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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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