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灭失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不动产灭失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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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15001007 | 实施机关 |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安分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长安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申请人需现场签字确认 | ||
审批结果名称 | 不动产权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不动产权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青年街175号西安市长安区不动产登记局(办理窗口:登记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长安街669号西安市长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东厅权属窗口)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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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不动产权证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不动产灭失的证明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