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补发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补发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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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2007062000 | 实施机关 | 市民政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社会组织管理局(行政审批处) | 服务对象 | 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齐光远 | 收件人电话 | 029-86785319 |
收件人地址 | 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未央区凤城八路189号(张家堡转盘东北角) | 邮政编码 | 710014 |
邮寄说明 | 申请人选择全程网办时,需在通过我局网上审核后,将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通过邮寄方式递交我局(邮费自理),我局将在收到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需与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致)后2天内,将审批结果寄出(邮寄地址默认为单位注册地址,收件人默认为委托人,如需邮寄至其他地址,请提前与我局联系,邮费由我局承担)。 |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凤城八路189号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办理窗口:民生保障区-C01窗口,民生保障区-C04窗口,民生保障区-C05窗口,民生保障区-C06窗口,民生保障区-C07窗口,民生保障区-C08窗口,民生保障区-C09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遗失需要办理补证业务的社会团体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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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补证申请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填写完整准确 | 申请人自备 | 按实际情况填写 |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填写完整准确 | 申请人自备 | 委托人填写 | |
遗失公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需提供报纸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在西安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50号令,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 号)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400号令)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 号)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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