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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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610723018000 实施机关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机构(科)室 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9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5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省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当事人需携带材料到现场审验
审批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审批结果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 二环北路东段739号(办理窗口:省局机关1906室)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5:00至17:30(8月1日至9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10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要素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居民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 原件 纸质和电子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办理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须知 1、法定授权机构培训出具的《计量专业项目合格证明》原件; 2、本单位的授权证书及授权证件附件的复印件,同一单位注册的人员只需提供一份。 3、委托培训的法定授权机构授权证书及授权证书附件的复印件。 4、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汇总表电子版(汇总表中人员顺序必须与合格证明编号顺序一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纸质表、电子版(需要办理的计量专业项目必须与法定授权机构培训出具的《计量专业项目合格证明》考核项目顺序一致)。 6、来办理此项业务之前必须提前电话沟通,索要人员“合格证明编号”及“签发日期”后方可前来办理。 7、此项业务不受理电子邮件,必须现场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由政府部门核发
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申请审批表(仅适用于初始注册) 原件 纸质 原件2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二级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申请审批表,仅适用于初始注册; 二级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申请审批表,仅适用于延续注册; 二级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申请审批表,仅适用于变更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仅适用于延续注册或变更注册)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与聘用单位的自我声明(仅适用于初始注册或变更执业单位)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受聘于国家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授权证书及附件(仅适用于初始注册或变更执业单位)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 第三条 国家设置注册计量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计量技术工作。 其他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具有相应能力的证明。 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拟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审题和主观题阅卷工作,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十四条 国家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注册计量师实行注册管理。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经注册取得《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计量检定活动。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的注册审批机构。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国家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 (四)取得所申请注册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中核准的专业项目可视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注册证》注册有效期为5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计量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计量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的有关情况。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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