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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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018000 | 实施机关 |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计量和认证认可科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7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1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48号窗口 | 收件人电话 | 0914-2320790 |
收件人地址 |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民和路 商洛市政务服务中心 | 邮政编码 | 726000 |
邮寄说明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 商洛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48)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前提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资质认定: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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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 官网下载 | 真实合法有效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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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 | 30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局《关于下放或者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陕市监发〔2018〕64号)明确通告:按照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的要求,省局决定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等三项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给各设区市、韩城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质监局(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委托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等三项行政审批事项,由各设区市、韩城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质监局(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事项委托书》规定的委托事项和权限,依法委托实施。 | 否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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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5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5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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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专家评审,实地核查 |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 实地核查专家评审通过后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10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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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 号)第五十七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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