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期(四级、暂定级)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期(四级、暂定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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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7002000 | 实施机关 | 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无 | 收件人电话 | 无 |
收件人地址 | 无 | 邮政编码 | 无 |
邮寄说明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上林街道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沣泾大道西一路1号西咸大厦政务服务中心(自贸综合大厅)(办理窗口:118号窗口、121号窗口、122号窗口、123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已取得暂定或四级房地产资质证书; 2.资质有效期内有开发项目。 3.已取得暂资质证书; 4.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7.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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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任命文件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身份证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专业人员职称证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劳动合同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资金证明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企业章程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社会保险证明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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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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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其他方式 | 5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其他方式 | 5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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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无 | 无 | 2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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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常见问题
答:按照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房发[2019]13号中第六条规定,开发企业(集团公司除外)名称应当含有“房地开发”、“建设”、“置业”等字样,体现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特征,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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