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变更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变更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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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2006000 | 实施机关 | 省广播电视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传媒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4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无 | 收件人电话 | 无 |
收件人地址 | 无 | 邮政编码 | 无 |
邮寄说明 | 无 | ||
到场办理原因 | 递交申请材料 | ||
审批结果名称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街道 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政务大厅(办理窗口:综合窗口1-14号、18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2.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3.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4. 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5. 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6.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申请人条件,符合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的,准予批准。 (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不得为传播下列内容的卫星节目信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违者不予批准: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未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在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地区以外落地的境内外电视节目;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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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接收项目变更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变更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更名、法人变更、地址变更、接收频道增减。 |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持证单位变更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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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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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其他方式 | 5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其他方式 | 5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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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正式齐全 | 出具审查意见。 | 7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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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必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