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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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05013000 实施机关 省教育厅
实施机构(科)室 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服务对象 非营利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8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省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第一次身份确认;第二次证书领取
审批结果名称 教师资格证书
审批结果样本 教师资格证书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 长安南路563号陕西省教育厅(办理窗口:508办公室)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6月)(7月、8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7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本人保证所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及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在有效期内 由政府部门核发
学历信息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要求学历本科及以上,学位学士及以上。港澳台及国外学历、学位,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原件。 申请人自备 毕业证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注册网报时通过核验的不需要提供原件,港澳台及国外学历、学位,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原件。 毕业证在学信网可查,学位证在学位网可查。
照片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与网报上传同一底片的一寸白底证件照 申请人自备 与网报上传同一底片的一寸白底证件照
陕西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体检医院的体检结论为:合格 申请人自备 个人信息真实、照片与证书办理的照片同一底片,A4双面打印。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二级乙等及以上,其中申请语文、幼儿园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申请人自备 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注册网报时系统核验通过的不需要提供原件
陕西省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请用EXCEL格式,按照参加考试人员姓名的拼音字母自然排列,姓名中间不加空格, 加盖学校公章。 申请人自备 请用EXCEL格式,按照参加考试人员姓名的拼音字母自然排列,姓名中间不加空格, 加盖学校公章。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其他方式 5工作日 5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专家评审 在陕普通高等学校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专职人员,参加我省或相应省统一组织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或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已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不在受理范围之内。 一、身份及学历学位条件。 1.高校在职专任教学人员; 2.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且具备学士及以上学位。 二、品德及其他条件。 1.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无犯罪记录。 2.体检合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教〔2019〕61号)精神,由高校指定二级以上医院集中体检。 3.普通话达标。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从事汉语语言教学和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 三、补充条件(仅对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申请人员)。 1.与现任教高校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聘期应不少于两年; 2.工资关系在现任教高校,人事档案由该高校统一委托至市级及以上人才代理机构或规定机构。 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给出审核结论 10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2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88668691
咨询邮件:
snjszgb@126.com
咨询窗口:
陕西省教育厅教师处506室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9-88668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