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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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05013000 实施机关 杨陵区教育局
实施机构(科)室 示范区教育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市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需要查看资料
审批结果名称 教师资格证书
审批结果样本 教师资格证书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李台街道 新桥路1号杨凌政务大厦(办理窗口:示范区教育局)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其他方式 1 工作日 1 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书面审查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教师办〔2021〕2号)和《陕西省202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要求,现就杨凌示范区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杨凌示范区的人员,可在杨凌示范区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在我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我区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内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无犯罪记录。 (二)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给出认定结论和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三)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持有《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幼儿园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五)体检标准按照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教〔2019〕61号)有关规定执行,体检结论为合格。 三、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时间:2021年5月20日—6月21日 2.申报方式及流程: 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入“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完成注册及实名验证后,根据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填写,确认无误后再提交。因输入信息错误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申请人员本人负责。 在选择认定机构一栏时务必选择杨凌示范区教育局,确认点选择杨凌示范区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上传照片为近期正面1寸白底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 提交成功后,系统将生成报名号。请申请人员务必记录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及报名号,作为修改报名信息以及现场确认的重要查询条件。提交以后点击“退出”,关闭报名页面,以免信息被他人更改。 (二)现场确认 1.确认时间: 2021年6月28—7月2日确认高级中学及初级中学申报人员; 2021年7月5—7日确认中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申报人员。 2.确认地点:杨凌示范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杨陵区神果路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附属中学西邻) 3.确认时须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在认定公告规定的确认时间内,由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到现场进行审核确认: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学历信息在网报时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成功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体检表由申请人员从附件自行下载(其它网站下载的无效),A4纸双面打印,填写完整个人基本信息及既往病史,并粘贴一寸正面免冠白底证件照(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照片同底版)。 (4)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白底证件照1张(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照片同底版,照片背面写明姓名、学段、身份证号码)。 (5)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毕业证原件。 (6)认定系统无法验证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需现场审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三)体检 体检前 合格 0 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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