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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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2013044000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机构(科)室 | 归集提取科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提供原件并签字确认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青山路街道 文化南路与泰安路交叉路口往东北约50米(榆溪雅苑西北侧约100米)榆林市民大厦(办理窗口:第一服务厅)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榆阳区长城南路-道路(办理窗口:第二服务厅)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常乐路21建设银行内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窗口:第三服务厅)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长城北路与人民中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100米(榆林古玩城东北侧约50米)住房公积金长城路服务厅(办理窗口:第四服务厅)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明珠环路与明珠大道交叉路口往东北约100米(创业大厦)榆林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中央直属企业分中心)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桃李路与兴达路交叉路口往西南约50米(惠森大厦2楼)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榆阳区管理部(办理窗口:榆阳区管理部) 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文广路(领秀花园)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市管理部(办理窗口:神木管理部) 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府谷镇 府谷镇柴家沟路金瑞大厦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办理窗口:府谷管理部) 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 大理路(双湖景苑南侧约200米)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子洲县管理部(办理窗口:子洲管理部)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 环城路怡园小区4号4层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横山区管理部(办理窗口:横山管理部) 陕西省榆林市佳县 佳芦镇陕西榆林佳县电信局院内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佳县管理部(办理窗口:佳县管理部) 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周河镇 长庆路东50米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靖边县管理部(办理窗口:靖边县管理部) 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折家坪镇 政府大楼南4楼清涧县财政局附近清涧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窗口:清涧管理部) 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 文化大街与西山大街交叉路口往东约100米(华林摩尔城)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绥德县管理部(办理窗口:绥德县管理部) 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郭家沟镇 人民路121号东南90米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吴堡县管理部(办理窗口:吴堡县管理部) 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 治黄西路与福乐路交叉口东北150米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米脂县管理部(办理窗口:米脂县管理部) 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东广场海纳大厦6楼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办理窗口:定边县管理部) 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迎宾路与锦秀大街交叉路口北侧(锦界宾馆东南侧)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锦界管理部(办理窗口:榆神管理部)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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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各地政策文件为准,各地市按照各地政策继续拆分事项并确定所需的申请材料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