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取消检验检测能力)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取消检验检测能力)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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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018000 | 实施机关 | 市市场监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行政审批处(登记注册局)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7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确认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确认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凤城八路189号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办理窗口:市场准入区-A01窗口,市场准入区-A02窗口,市场准入区-A03窗口,市场准入区-A04窗口,市场准入区-A05窗口,市场准入区-A06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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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2.核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表格,编写的申报材料应为A4规格纸张;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取消的检验检测能力清单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每份加盖企业公章。 2.编写的申报材料应为A4规格纸张,所报材料应清楚、整洁; | 申请人自备 | 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通知》(陕市监认[2019]1号)要求,该事项只能通过自我声明方式办理,请申请人一并提交《陕西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取消的检验检测能力清单》内容请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公共服务平台能力展示页面填写。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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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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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其他方式 | 0 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其他方式 | 0 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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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1、陕西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取消的检验检测能力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 陕西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确认书 | 0 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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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 号)第五十七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常见问题
答:(1)证照应在有效期内。(2)证照的经营/业务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且不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诸如生产、销售经营项目。
答:若机构为授权站,所有盖章位置须加盖机构章和母体法人单位公章。
答:1、公司自有产权需提供不动产证(若未办理需提供购房合同); 2、租赁房产需提供出租方与本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租赁房产不能直接用作公司产权证明,需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授权给公司无偿使用。
答: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只需提供证书的复印件,无需提供证书附表的复印件。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