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延续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延续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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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0114029000 | 实施机关 | 周至县交通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周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科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无 | 收件人电话 | 无 |
收件人地址 | 无 | 邮政编码 | 无 |
邮寄说明 | 无 |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
审批结果样本 | 样本 样本 样本 样本 样本 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二曲街道 环城北路周至县北大门安置小区西侧约130米周至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75号交通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太白北路与环城北路交汇处西南侧周至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77)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6月-8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1月-5月,9月-12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符合公路的远景发展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2、规范美观,牢固安全,不影响行车视线和行车安全,不妨碍公路养护和公路设施; 3、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4、对公路、公路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履行必要的涉路行为技术安全评价程序,安全评价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5、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申请人只能为建设单位。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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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核对《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申请书》是否填写完整,清晰,是否按要求加盖公章、签名。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企业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核对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复印件是否清晰并加盖公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核对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复印件是否清晰并加盖公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信用免交、信用后补 | 核对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复印件是否清晰并加盖公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信用免交、信用后补 | 核对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复印件是否清晰并加盖公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核对《授权委托书》是否填写完整,清晰,是否按要求加盖公章、签名。 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代为提出申请的,要提交有效的委托书。委托申请时,建设单位的责任主体身份以及与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关系不变。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审查申请主体,在受理涉路施工许可申请时,对非建设单位或者没有建设单位正式委托手续的其他单位所递交的申请,不得受理。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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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工作日 |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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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1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手机短信通知 | 5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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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 1、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核对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复印件是否清晰并加盖公章。 3、核对《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是否填写完整,清晰,是否按要求加盖公章、签名。 4、核对《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材料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5、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代为提出申请的,要提交有效的委托书。委托申请时,建设单位的责任主体身份以及与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关系不变。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审查申请主体,在受理涉路施工许可申请时,对非建设单位或者没有建设单位正式委托手续的其他单位所递交的申请,不得受理。 6、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7、做出技术评价报告的主体是公路管理机构和涉路施工建设单位以外的第三方技术机构。第三方技术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公路设计资质。在目前尚无专业评价机构的情况下,技术评价工作可暂由涉路工程发生路段的设计单位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公路勘察设计院所进行评价。 8、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要求,核查涉路施工许可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是否与法定许可条件相一致,实地勘察涉路施工现场能否保障公路安全和质量,确保涉路施工许可的准确性、科学性。涉路施工许可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涉路施工许可的申请不得受理。 | 通过或未通过 | 4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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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第十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涉及第(二)、(三)、(五)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一)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 第三十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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