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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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1025006000 | 实施机关 | 未央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审批四科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无 | 收件人电话 | 无 |
收件人地址 | 无 | 邮政编码 | 无 |
邮寄说明 | 无 |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
审批结果样本 | 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未央路80号红星美凯龙盛龙广场店5楼未央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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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申请报告 | 原件 | 纸质 | 原件4份 | 必要 | 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情况。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抬头为:陕西省广播电视局 |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4份 | 必要 | 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情况。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情况。加盖公章 | |
机构章程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 必要 | 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情况。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公司章程要有工商登记水印的复印件,或到工商部门调取公司章程档案。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的股东构成、持股比例情况并盖原公司公章(公司章程要有工商登记水印的复印件,或到工商部门调取公司章程档案(二选一)。 2、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的股东构成、出资情况并盖原公司公章,逐层上溯,直至最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 |
办公场地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 必要 | 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情况。现有期限不得少于2年。 | 申请人自备 | 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使用权证明文件)。 核原件,收复印件。 | |
主要人员材料 | 原件 | 纸质 | 原件4份 | 必要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申请人自备 |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从事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包括编剧、导演、编导、摄像、表演学、电影学、播音主持、新闻学、汉语言文学(中文)、影视制作编辑、影视动画等)。 ③业绩证明;(有影视类职称者,递交职称证书复印件。无职称证书者,递交影视类相关专业大专毕业毕业证书或培训证书复印件及证明拍摄业绩的材料)(管理人员三名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简历表、业绩证明材料) | |
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4份 | 必要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收正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 |
法人身份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 必要 | 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情况。加盖公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情况。加盖公章,附法人个人简历表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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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八条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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