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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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76002000 | 实施机关 | 省国家保密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技术监管处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提交申请书及其附件资料 | ||
审批结果名称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乙级资质 | ||
审批结果样本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乙级资质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 雁塔路南段10号(办理窗口:1号楼215)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因填报字数受限,详见国家保密局门户网站-部门规章-《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附件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具体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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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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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30工作日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令 2020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 对书面审查合格的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指派一名以上审查专家,依据涉密集成资质审查细则和评分标准,对…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 | 否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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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其他方式 | 5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其他方式 | 15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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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实地核查,专家评审,书面审查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令 2020年第1号)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 45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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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不公开 | 涉密资质单位名单不宜公开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令〔2020〕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第六条:“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