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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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015000 | 实施机关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行政审批局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提交考核完后的纸质资料、领取证书 | ||
审批结果名称 | 计量授权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计量授权证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 二环北路东段739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窗口:206办公室)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的单位。 (二)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三)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五)管理体系应符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2012)的要求。 (六)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七)根据实施《计量法》和量值传递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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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手册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企业营业执照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组织注册登记证书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关于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批复文件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考核项目表B4――型式评价项目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考核项目表B5----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程序文件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D1表)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表)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已参加的计量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考核规范要求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到期复查单位需要提交原授权证书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提交材料规范,符合法律依据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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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180工作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2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发布〕第九条规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和特邀专家承担。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授权证书的有效期由授权部门决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考核申请,经复查合格的,换发计量授权证书。经复查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换发计量授权证书。《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1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发布〕第八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计量授权申请书和报送的材料之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对提出申请的有关技术机构审查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计量授权证书应由授权单位规定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被授权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继续承担授权任务的申请;授权单位根据需要和被授权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延长有效期。 | 否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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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5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0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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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 | 1申请考核的机构是否属于受理范围;2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所用表格是否采用本规范规定的格式;如果文件完整,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考核;如果文件不完整,应要求申请机构予以补充。 |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通知书。 | 10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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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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