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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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0114029000 | 实施机关 | 县审批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紫阳县行政审批局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路政许可决定书 路政许可决定(不予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路政许可决定书样本 路政许可决定(不予决定)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城关镇 桥沟路53号紫阳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综合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天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符合公路的远景发展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2、规范美观,牢固安全,不影响行车视线和行车安全,不妨碍公路养护和公路设施; 3、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4、对公路、公路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履行必要的涉路行为技术安全评价程序,安全评价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5、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申请人只能为建设单位。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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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营业执照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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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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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0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0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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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 |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同意 | 0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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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第十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涉及第(二)、(三)、(五)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一)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 第三十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