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申请初审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申请初审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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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1008033000 | 实施机关 | 市司法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公共法律服务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6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凤城八路189号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办理窗口:法律服务区-B05窗口,综合服务区-B07窗口,法律服务区-B08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受理范围:在西安市内律师事务所从业。 2.品行良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4.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5.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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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转所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转出所和转入按实际填写。 2.转出所和转入所若都为西安市律所仅需加盖转入所公章。 3.转出所若为陕西省内其他市(如:咸阳、宝鸡、榆林、铜川等)律所,需加盖转入所公章和转出所所在地市司法局公章。 3.申请人若为原律所合伙人在申请表是否为合伙人一栏中要填“是”,并确定已经退伙为专职律师才可以办理转所。若没有退伙,需先办理退伙业务完成后方可转所。 | |
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专职律师聘用协议 | 原件 | 纸质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聘用协议甲方需加盖律所公章并由律所负责人手签字或加盖私章。 | |
律师执业证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律师执业证所在律所要与转出所一致。 2.年检页必须在有效期内。 | |
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中的证件类型为身份证,证件编号填写身份证号。 2.材料内容需明确体现申请人与原所执业机构已解除聘用关系。 3.申请人本人签字并按手印。 | |
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贴于一张A4纸上,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及申请人姓名。 | |
身份证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2份 | 必要 | 无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律师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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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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