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申请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申请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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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007005 | 实施机关 | 市人社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王晓艳 | 收件人电话 | 029-86785240 |
收件人地址 | 西安市凤城八路189号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 | 邮政编码 | 710016 |
邮寄说明 | 请邮寄前,确保申请资料齐全,拨打029-86785240咨询确认。 | ||
到场办理原因 | |||
审批结果名称 | 初次鉴定结论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初次鉴定结论书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凤城八路189号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厅)(办理窗口:民生保障区-C04窗口,民生保障区-C05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建工路28A号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一楼大厅(办理窗口:15号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齐贤路(办理窗口:办理窗口:民生保障区 综合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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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西安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清晰,是否按要求加盖公章、签名(工伤职工以个人名义申请者,无需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是否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双面的是否完整(外地出具的不受理)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
完整病历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主要医疗资料(审原件留复印件1份:住院治疗的,提交最近一次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复印件;未住院治疗的,提交最近一次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及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 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 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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