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设立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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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2002000 | 实施机关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机构(科)室 | 社会事务科 | 服务对象 | 营利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网办 | 是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申请材料和证照批文均可递送 |
收件人姓名 | 李妙琦 | 收件人电话 | 0916-2109052 |
收件人地址 | 南团结街298号金格大厦汉中市政务中心三楼 | 邮政编码 | 723000 |
邮寄说明 | 无 | ||
到场办理原因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样本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街道 南团结街298号金格大厦汉中市政务中心三楼(办理窗口:1、2号)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具体面积无要求);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 5、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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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电子 | 必要 | 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电子 | 必要 | 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申请人自备 | 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
总经理履历表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申请人自备 | 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
企业章程 | 复印件 | 电子 | 必要 | 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申请人自备 | 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复印件 | 电子 | 必要 | 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申请人自备 | 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
设施设备目录 | 复印件 | 电子 | 必要 | 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申请人自备 | 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
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 复印件 | 电子 | 必要 | 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申请人自备 | 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
导游员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纸质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
劳动合同书 | 复印件 | 纸质和电子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申请人自备 | 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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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 | 无 | 无 | 否 | 无 | 无 |
实地核查 | 3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第六条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第七条: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二)传真机、复印机;(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四)经营场所的证明;(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国家旅游局关于落实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5〕96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据此,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无需再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但旅游主管部门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应当查看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旅行社相关业务经营事项。 5.《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第二款:关于第二十八条旅行社的设立。1.“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 否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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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其他方式 | 3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其他方式 | 3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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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第六条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第七条: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二)传真机、复印机;(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四)经营场所的证明;(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国家旅游局关于落实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5〕96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据此,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无需再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但旅游主管部门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应当查看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旅行社相关业务经营事项。 5.《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第二款:关于第二十八条旅行社的设立。1.“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 通过或者不通过 | 3工作日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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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公开 | 无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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