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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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新办)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610114037000 实施机关 市交通局
实施机构(科)室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服务对象 营利法人,自然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网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6 工作日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第一次递交申请材料,第二次领取证件。
审批结果名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审批结果样本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枣园街道枣园西路229号出租汽车的士广场(办理窗口:14号)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三)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四)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其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五)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官网下载 本表需要用钢笔,认真如实填写,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由政府部门核发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房屋租赁合同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工作人员名单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线上认定材料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由政府部门核发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投资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由政府部门核发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由政府部门核发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资信证明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经办人身份证 复印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由政府部门核发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经办人委托书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经营管理制度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可参考空表示例或样表示例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所需时限 法定依据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书面审查
实地核查 工作日 《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第7条(3)款,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受理通过 受理结果 受理时限 补正或更正 补正或更正结果 补正或更正时限 不予受理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其他方式,出具受理单 0工作日 5工作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环节名称 审查方式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时限
审查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要求。 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 3工作日
环节名称 决定公开 不公开的依据
决定 公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令134号)第六、七条、九条 第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三)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四)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其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五)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九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常见问题

服务承诺

到现场大厅次数2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29-84494750
咨询窗口:
14号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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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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