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注销
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 基本编码 | 610106117000 | 实施机关 | 秦都交警大队 |
| 实施机构(科)室 | 秦都大队车管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否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到场办理原因 | 本人办理 | ||
| 审批结果名称 | |||
| 审批结果样本 | 样本 |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街道 中华路中华大厦西南侧约40米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都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窗口:1-4)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十)年龄在63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且未经车辆管理所核准延期申请的,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申请人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 有第一款第九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申请人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身份证真实有效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提交需要注销驾驶证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 | |
| 机动车驾驶证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材料真实有效 | |
|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身份证在有效期内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委托情形下提交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 |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真实有效 | 申请人自备 | 委托情形下提交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 |
| 死亡证明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非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中介机构 | 机动车驾驶人死亡情形下申请注销机动车需提交死亡证明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受理通过 | 受理结果 | 受理时限 | 补正或更正 | 补正或更正结果 | 补正或更正时限 | 不予受理 |
|---|---|---|---|---|---|---|---|
| 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 出具受理单 | 0 工作日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书 | 0 工作日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
| 环节名称 | 审查方式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审查时限 |
|---|---|---|---|---|
| 审查 | 无 | 材料真实有效 | 审查通过 | 0 工作日 |
| 环节名称 | 决定公开 | 不公开的依据 |
|---|---|---|
| 决定 | 不公开 | 申请人隐私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72号)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十)年龄在63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且未经车辆管理所核准延期申请的,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申请人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 有第一款第九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申请人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常见问题
答:1.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内记满12分,2.驾驶证期满超过三年未及时办理期满业务的、3.已经死亡、身体条件下不再适合驾驶等情况的。
答:1、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2、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且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