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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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612013044000 | 实施机关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机构(科)室 | 信贷管理科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网办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到场办理原因 | 到委托银行提供贷款申请资料,现场签字确认;到公积金管理部放款需要本人或委托人照相签字 |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秦皇南路8号咸阳房产交易大厦七层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窗口:602)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玉泉西路15号咸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秦都管理部(办理窗口:信贷窗口)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人民东路3号附近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渭城管理部(办理窗口:信贷窗口) 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 县门街西路3号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平管理部(办理窗口:信贷窗口) 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武功县社保大楼5层公积金中心武功管理部(办理窗口:信贷窗口) 陕西省咸阳市乾县 文前巷2号乾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4楼(办理窗口:信贷窗口) 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北大街与市政东大街交叉路口西北侧(同济医院东北侧约50米)礼泉县政府大院(办理窗口:信贷窗口) 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 泾干镇中心街农机局(体育场对面)三楼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泾阳管理部(办理窗口:信贷窗口) 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三原县西十字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楼(办理窗口:信贷窗口) 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 新永路1号永寿县人民政府院内(办理窗口:信贷窗口) 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 城关镇泾河新区社保大厦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附近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12楼(办理窗口:信贷窗口) 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 东大街2号长武县政府综合办公室402室(办理窗口:信贷窗口) 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 北大街38号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旬邑管理部(办理窗口:信贷管理部) 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 淳化县城建局院内(办理窗口:信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单位及个人均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正常的认定标准为账户状态为正常、足额缴存,且缴至年月为近3个月以内)。 3、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家庭首套住房首付比例为20%,二套首付比例为40%)。 5、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借款人及其配偶名下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异地贷款,限贷二次)。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受理标准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样/空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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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 必要 | 身份证真实有效。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户口本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结婚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2份 复印件2份 | 必要 | 单身提供单身声明;离婚提供离婚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购房合同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 必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首付款凭据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 必要 | 票据盖有售房单位财务专用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个人征信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 必要 | 征信报告须为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详细版报告,借款人及其配偶均需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存量房买卖合同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1份 复印件2份 | 必要 | 购买二手住房需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无 | |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证明 | 原件 | 纸质 | 原件1份 | 必要 | 在有效期内。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常见问题
无
服务承诺
- 到现场大厅次数2次